《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实施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责任主体
-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对验收报告负责,包括自行编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及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受托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可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2、规范验收程序
-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如实查验、监测、记载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参照相关技术指南或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对于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验收。

3、严格验收条件
- 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无法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的;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 项目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4、强化监督管理
-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台账、加强监管等方式,确保建设单位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5、做好信息公开
-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日期、调试起止日期、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实施要点在于明确各方责任、规范验收程序、严格验收条件、强化监督管理以及做好信息公开等方面,这些措施将有助于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有效运行和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