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登记:自2016年1月1日起,对生育第一和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含流动人口),可自主安排生育,并在孕前至生后三个月内持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村(居)或乡(镇、街道)进行登记,对符合第三孩生育政策申请条件的夫妻,需提交一系列材料并按照规定流程提出申请。
2、婚假和产假:依法登记结婚的对象,无论初婚还是再婚,以及符合政策生育的对象,无论生育几个孩子,均可依法享受《决定》规定的有关假期,这些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与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教师寒暑假重合的不顺延,如果国家标准高于省级标准,则按高限实行,产假为158至180天,由用工单位与申请人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少于158天。
3、育儿假: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其子女满三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且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育儿假应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可以一次性或分次使用,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
4、奖励与优待: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不再给予奖励;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又再生育的,奖励不再退回,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继续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
福建二胎政策的新规定旨在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这些新规定涵盖了生育登记流程、假期安排、奖励与优待等多个方面,以保障符合条件的夫妇能够顺利生育并享受相应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