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户籍与生育要求: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在子女年满 16 周岁之前,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持有外省市《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本市规定的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可以换领本市《光荣证》,换领时不受子女未满16周岁条件的限制。
年老奖励: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 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
- 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性年满55周岁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

2、婚后无子女奖励:
- 2004年4月15日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以下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 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10000元。
- 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性年满55周岁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10000元。
3、特别扶助对象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发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
-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光荣证》。
- 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
- 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 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
- 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4、申请条件
- 申请人需具有上海市常住户籍。
- 申请人的家庭需要符合政策规定的奖励或补助类别。
- 申请人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等。
- 申请人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记录。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补助政策的申请条件涵盖了多个方面,旨在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得到相应的奖励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