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及其后续相关政策调整,是我国在特定经济背景下进行宏观调控和政策优化的重要举措,以下是对该政策的解读:
1、发布背景:
- 当时一些地区和部门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等出台了较多税收等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但也带来了诸多问题,比如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可能违反我国对外承诺引发国际贸易摩擦等,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国务院发布了该通知。
2、政策目的:
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在统一的市场规则下开展竞争,避免部分地区或企业因优惠政策而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落实宏观调控政策:保障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性,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引导资源合理配置,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使经济发展更协调、可持续。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政、税收等领域的纪律约束,预防和惩治腐败行为,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科学理财,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增强财政政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
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
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的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坚决予以取消。
4、实施步骤与时间要求
专项清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已经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摸清底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应立即停止执行并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且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
报送情况:各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于规定时间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专项清理情况报送财政部,由财政部汇总后报国务院。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会对各地区、各部门的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督查验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5、后续调整与影响
政策缓冲:2015年5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对62号文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设置了过渡期,为企业和地方政府提供了一定的缓冲,避免了政策的“一刀切”对经济和企业造成过大冲击。
长期趋势:从长远来看,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仍是大势所趋,有助于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持续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这也促使地方政府和企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更加注重创新驱动、提升效率和核心竞争力,而不是过度依赖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落实宏观调控政策、严肃财经纪律,并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通过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和严格财政支出管理等措施,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在统一规则下竞争,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