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之间进行交流。
对于这一内容的解读如下:
调任:
-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 调任适用于选拔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在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且不宜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的人员。
- 调任有助于拓宽公务员的来源渠道,促进不同单位之间的人才流动与合作。
转任:
-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 担任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轮岗交流。
-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和一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或者所属机关系统内转任。
- 转任有助于培养公务员的综合能力,提高其适应不同工作环境的能力,同时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通过调任和转任等方式,实现了公务员队伍的交流与合作,有助于提升政府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