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监管与执法力度
多部门联合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总局等多部门应联合行动,形成监管合力,如在常态化监测中,国家卫健委组织各省份对辖区内核酸检测机构进行“每周一检”,同时结合“每月一检”的室间质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发现潜在问题。
严格执法检查:加大对核酸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如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执法大队对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完善法律法规与制度建设
明确责任与处罚标准:进一步细化核酸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责任,明确在不同造假情形下的处罚标准,使处罚有法可依,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建立长效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机制、信息公开制度等,加强对核酸检测机构全链条、全流程的监管,确保检测质量和结果的准确可靠。
加强人员管理与培训
强化人员资质审核:严格审核检测人员的资质,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从源头上把控检测质量,如要求检测机构将本机构所有取得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合格证》的人员名单向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开展专业培训:定期组织检测人员参加专业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同时加强对其职业道德的教育,杜绝造假行为的发生。
推进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
及时公开检测结果信息:要求检测机构及时将检测结果准确录入检测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间上传至省级核酸检测信息平台,同时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设立举报热线或网络平台,鼓励公众对核酸检测机构可能存在的造假行为进行举报,对经查实的举报给予一定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建立信用管理体系
实施信用评价与分级:建立核酸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根据其检测质量、合规情况等进行信用评级,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机构给予政策支持和表彰,对信用等级较低的机构进行重点监管和限制。
落实信用惩戒措施:对存在严重造假行为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除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外,还应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使其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