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政府特殊津贴:这是国家为了奖励在特定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人才而设立的津贴,比如在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医疗卫生等领域做出卓越成绩的专家可能会获得此类津贴。
院士津贴:授予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以肯定他们在学术和科研上的杰出贡献,激励他们继续为国家的科研事业发光发热。
资深院士津贴:是对资深院士的一种额外奖励,他们的经验和智慧是国家的宝贵财富,资深院士津贴的免征体现了国家对他们长期贡献的认可。

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例如一些特定行业或领域的补贴、津贴,只要符合国务院的规定,也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特定人员的工作相关补贴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的补贴: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生活困难相关补助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
生活困难补助: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因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时,其单位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救济金和抚恤金: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及因公牺牲等情况下给予的抚恤金,可免纳个人所得税。
4、工伤相关补贴
工伤保险待遇: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5、生育相关补贴
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6、军队干部相关补贴
免税项目: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费、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军粮差价补贴等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暂不征税项目: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等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符合条件的津补贴免征个税政策体现了国家对不同群体的关怀与激励,旨在鼓励人才发展、保障特殊群体生活以及支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