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三大焦点解析:案情真相究竟如何?

2025-03-18 法律百科 25 辩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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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存在共谋

证据表明存在共谋:法子英和劳荣枝共同实施了多起犯罪行为,包括绑架、抢劫、故意杀人等,他们的作案模式具有相似性,劳荣枝负责在娱乐场所物色作案对象,诱骗被害人到指定地点,法子英则负责实施暴力和控制被害人,这种明确的分工协作表明他们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和计划。

言词证据的矛盾:劳荣枝在庭审中辩称自己是在法子英的威胁下被迫参与犯罪,但这一说法存在矛盾,她在某些供述中提到自己曾劝阻法子英不要伤害无辜的人;她又在一些场合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受到法子英的精神控制,这些相互矛盾的陈述使她的辩解难以令人信服。

客观证据的重要性:除了言词证据外,还存在其他客观证据可以证明二人之间的共谋关系,警方在现场发现的物证、书证以及证人证言等都可以与法子英此前的供述和辩解相互印证。

2、是否直接参与了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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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与辩解:公诉机关指控劳荣枝直接参与了杀人行为,而劳荣枝则坚决否认自己参与故意杀人,声称自己是受到了法子英的胁迫和威胁才协助犯案。

关键证据分析:在合肥案件中,劳荣枝将被害人殷某诱骗至出租屋内,随后法子英外出取钱,留下劳荣枝看守殷某,法子英后来改变供词,称自己在见殷某之前就已经将殷某勒死,落网后的法子英自知难逃死刑判决,故始终以“横下一条心”的心态包庇着劳荣枝,唯一的幸存者常州案中的刘某透露,在自己被绑架整个过程中,法子英和劳荣枝没有任何交流,配合非常默契,这表明劳荣枝很可能直接参与了杀人行为。

主观心态推断:从两人共同占有、共同支配犯罪所得财物来看,他们三年间一起流窜作案,以挥霍犯罪所得为生,这显示了他们对犯罪行为有共同的追求和利益分配方式,即使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劳荣枝每次都亲自动手杀死被害人,但她对杀人结果至少持放任态度。

3、一审、二审判决依据

一审判决依据: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劳荣枝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绑架他人并索取钱财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及性质恶劣程度等因素,法院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最终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审维持原判理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劳荣枝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荣枝案的三个焦点问题均得到了法律的明确回应,法院根据充分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了公正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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